侵犯商標專用權糾紛案例爭議焦點分析
通過“侵犯商標權的行為之侵犯商標專用權糾紛案、商標侵權行為之侵犯商標專用權糾紛案例事實依據(jù)”案例具體內容,對于于侵犯商標專用權糾紛案例的爭議焦點較多,下面公司寶小編將一一整理相關爭議焦點分述如下,一起來了解下吧!

侵犯商標專用權糾紛案例爭議焦點分析
1.關于兩原告的權利。
我國的《商標法》規(guī)定,商標侵權糾紛案件,商標注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4條規(guī)定,利害關系人包括注冊商標使用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注冊商標財產權利的合法繼承人等。在注冊商標被侵害時,獨占使用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排他使用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可以和商標注冊人共同起訴、也可以在商標注冊人不起訴的情況下,自行提起訴訟;普通使用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經(jīng)商標注冊人明確授權,可以提起訴訟。本案的商標注冊人為上海汽車電器總廠。第一原告與商標注冊人上海汽車電器總廠在2004年11月簽署了商標使用協(xié)議,第一原告是普通許可的被許可人。涉案產品顯示第一原告和上海汽車電器總廠在共同使用該商標。起訴前第一原告取得上海汽車電器總廠的明確授權,故本院認為第一原告可以起訴要求停止侵權和索賠。
本案第二原告沒有提供其與上海汽車電器總廠之間的商標使用許可合同。涉案的侵權產品涉及第一原告和上海汽車電器總廠。雖然第二原告在2009年2月、4月得到上海汽車電器總廠的授權書和證明,但第二原告沒有證據(jù)表明在本案侵權發(fā)生時其生產、銷售帶有涉案商標的產品。上述投權書和證明中提到的企業(yè)改制,并不意味改制后的企業(yè)與被改制企業(yè)是替代關系,何況被改制的企業(yè)上海汽車電器總廠并未注銷。所以,本院認為,第二原告可以要求停止侵權,但是第二原告并沒有使用商標、沒有損失,也就不能要求賠償損失。
2.三被告的行為是否侵犯涉案商標專用權。
商標法規(guī)定:偽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冊商標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屬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產品防偽監(jiān)督管理辦法》規(guī)定;防偽技術產品生產企業(yè)在承接防偽技術產品生產任務時,必須查驗委托方提供的有關證明材料,包括:(一)企業(yè)營業(yè)執(zhí)照副本或者有關身份證明材料;(二)使用防偽技術產品的產品名稱、型號以及國家質檢總局認定的質量檢驗機構對該產品的檢驗合格報告;(三)印制帶有防偽標識的商標、質量標志的,應當出具商標持有證明與質量標志認定證明。
第一被告陳述,其受第三人委托制作帶有涉案商標的防偽標簽,由于沒有相應資質,第一被告向第二被告訂購防偽碼和聲訊查詢服務、又委托他人印刷標簽。第一被告、第二被告均應該查驗委托人的有關證明材料?,F(xiàn)第一被告持有的證明材料除蓋有第三人公章的《指定(委托)書》為原件外,商標注冊人上海汽車電器總廠、商標使用人第一原告的證明材料均為復印件。經(jīng)鑒定《指定(委托)書》上的公章印并非第三人公章所蓋,第三人也否認其出具過該份《指定(委托)書》。即便如第被告所稱其基于吳若愚身份而相信上述材料的真實性,但是第二被告的入網(wǎng)企業(yè)資質不全的回函傳真十分明確指出,第一被告提供證明材料存在問題。第一被告在查驗委托人的有關證明材料時存在明顯的過錯。第二被告在明知入網(wǎng)企業(yè)資質不全的情況下仍然交付防偽碼、提供錄音和電話聲訊查詢也存在過錯。
第二被告稱其沒有印刷商標標識、但是其從第一被告提供的材料中明知防偽標簽涉及商標。如第二被告不提供防偽碼和電話聲訊查詢,第一被告也無法印刷有防偽碼和電話查詢的防偽標識。所以,第一被告和第二被告屬于共同侵權。至于第一被告對第二被告作出的一切后果由其承擔的承諾,對兩原告無效。
第三被告購買了假冒的商標標識貼在假冒第一原告和上海汽車電器總廠的產品上,銷售侵犯商標專用權的商品。
三被告應該承擔停止侵權和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
3.關于賠償金額。
商標法規(guī)定: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賠償數(shù)額,為侵權人在侵權期間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權人在被侵權期間因被侵權所受到的損失,包括被侵權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如果前二者都難以確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據(jù)侵權行為的情節(jié)判決給予50萬元以下的賠償。
本案兩被告制作防偽標識獲得收益不會超過人民幣3,750元。但是,本案尚存在其他侵權人(第一被告所稱的吳若愚),其他侵權人的獲利無法查清。兩被告制作防偽標識流入市場給第一原告造成的損失較大,但這15萬枚假冒防偽標簽究竟有多少流入市場也無法查清。因此,本院認為,本案不能以第一被告和第二被告的獲利來決定本案的賠償數(shù)額。
第一原告稱每個假冒防偽標識會給他造成 26元的利潤損失。本院認為,涉案的假冒商品的外包裝上已經(jīng)有商標和廠名,正如上文所述,假冒的防偽標識增加了假冒產品的迷惑性。而假冒商品和假冒商品外包裝上的商標與第一被告和第二被告無關。因此,第一原告對假冒的防偽標識對其造成損失的計算并不科學。
另外,本案第一被告之所以會制作防偽商標,起因在于蓋有第三人公章的《指定(委托)書》以及第一原告和上海汽車電器總廠的證明材料的復印件。這些材料非常具體,只有熟悉第一原告和上海汽車電器總廠的內部人員才可能制作或得到。所以,第一原告或第三人也存在管理不善的問題。
本院綜合考慮以上因素酌情確定第一被告和第二被告連帶賠償?shù)谝辉娼?jīng)濟損失人民幣10萬元。
至于原告提出因維權的合理開支部分。公證費2,000元,第一被告和第二被告應予賠償。調查差旅費,原告僅提供了963元的原始憑證。但是這些憑證的原件已經(jīng)在第三人的賬冊中作為支出做賬,故不能認為是第一原告的損失。律師費,兩原告均未支付,損失尚未發(fā)生,本院難予支持。
第三被告不僅購買假冒防偽標識,而且還買賣假冒的商品。其陳述銷售貼有涉案的假冒防偽標識的商品數(shù)量為480個,還銷售不貼假冒防偽標識但外包裝上有涉案商標的假冒商品。第一原告要求第三被告賠償經(jīng)濟損失人民幣2萬元,本院予以支持。
綜上,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118條、第130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52條第(二)項、第(三)項、第56條第1、2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4條、第16條、第17條第1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北京凱順京達科技有限公司、被告江蘇南大數(shù)碼科技有限公司和上海協(xié)心汽車配件有限公司停止對第10315號"地球牌"文字加圖案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侵害;
二、被告北京凱順京達科技有限公司和被告江蘇南大數(shù)碼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賠償原告上?;羯狡囯娖饔邢薰窘?jīng)濟損失人民幣100,000元和合理開支人民幣2,000元;
三、被告上海協(xié)心汽車配件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賠償原告上海霍山汽車電器有限公司經(jīng)濟損失人民幣20,000元;
四、駁回原告上海帝求汽車配件銷售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費人民幣12,200元(兩原告已預付),由被告北京凱順京達科技有限公司、被告江蘇南大數(shù)碼科技有限公司各承擔人民幣3.500元、被告上海協(xié)心汽車配件有限公司承擔人民幣800元、原告上海帝求汽車配件銷售有限公司承擔人民幣3.400元,原告上?;羯狡囯娖饔邢薰境袚嗣駧?,000元。鑒定費人民幣4,000元(第三人已預付),由被告北京凱順京達科技有限公司負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原、被告在15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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