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關于股東會會議的程序規(guī)定有哪些
股東作為公司的一份子,是有權召開參與股東會會議的,但是需要滿足一定的條件和規(guī)定才行,并且召開之后還需要按照程序來執(zhí)行。下面就讓公司寶小編對公司法關于股東會會議的程序規(guī)定有哪些進行一定的介紹,希望能為你解疑答惑。

一、公司法關于股東會會議的程序規(guī)定
《公司法》
第四十條【股東會會議的召集與主持】有限責任公司設立董事會的,股東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
有限責任公司不設董事會的,股東會會議由執(zhí)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童事會或者執(zhí)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的,由監(jiān)事會或者不設監(jiān)事會的公司的監(jiān)事召集和主持;監(jiān)事會或者監(jiān)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二、股東會會議的規(guī)定解讀
有限責任公司與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大)會有何異同:
在會議的召集人方面,有限責任公司的第一次股東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負責召集,此后的會議一般情況下由董事會或者執(zhí)行董事召集。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大會一般情況下由董事會召集。
由于有限責任公司與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人數、公開程度有較大差別,因此在股東(大)會的召集程序上,兩種公司各有不同。有限責任公司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15日前通知全體股東。股份有限公司召開股東大會會議,應當將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審議的事項于會議召開20日前通知各股東;臨時股東大會應當于會議召開15日前通知各股東;發(fā)行無記名股票的,還應當于會議召開30日前公告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審議事項。未在前述通知中列明的事項,股東大會不得對其作出決議。
在表決方式上,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基本都是采取“資本多數決"的方式,即股東按照其出資比例對決議內容行使表決權;但同時,《公司法》也賦予了有限責任公司章程另行規(guī)定股東行使表決權方式的權利。
相信大家看完上面的介紹應該知道,股東會會議的召集、主持、通知等都是有相關規(guī)定的,股東在召開之后是需要按照執(zhí)行的。以上就是公司寶小編整理的關于公司法關于股東會會議的程序規(guī)定有哪些的相關知識,如果還有不懂比如說公司注冊、工商服務以及版權專利等問題,可以掃描下面二維碼進行添加查詢,希望能幫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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